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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小微企业稳岗援企及就业措施

陈皮网
2020-07-06 16:36:02 阅读数:164298
针对中小微企业稳岗援企及就业措施

针对中小微企业稳岗援企及就业措施

一、社保减免政策

2020 年 2 月 5 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 号),从 2020 年 2 月到 6 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5 月份两会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该项政策延期到今年年底。

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90 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紧急通知》(琼人社发〔2020〕38 号)等要求等文件,对中小微企业,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失业保险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100%。企业不裁员的,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

三、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

中小微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招用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

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招用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000 元,对招用湖北籍高校毕业生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000 元。

四、是大力推进就业见习

吸纳离校3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24岁未就业青年和国家级贫困县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业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是社保补贴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

2.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5.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6.完全失地农民;

7.随军家属;

8.贫困家庭劳动力;

9.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中“小微企业名录”核查)或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认定以民政部门的相关证书为准)。按其为招用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单位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六、是加大培训组织动员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

(一)支持企业对新吸纳人员开展适岗培训。

企业或企业依托职业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下同)组织新吸纳人员(不含就业见习人员,下同)开展适岗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其中,吸纳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补贴,由用工企业申领)。培训采取通用职业素质类理论学习与“师带徒”、岗位实际操作等相结合的形式,总课时不得低于65学时(理论学习10~20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同一企业同一人员不得重复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3次。

(二)支持企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以工代训。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新吸纳贫困劳动力,以及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岗位实际操作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各类企业新吸纳人员,通过岗位实际操作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1个月以上(含)的中小微企业,停工停业期间以训待岗,围绕生产经营需要组织或依托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按相应等级给予企业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企业复工复产后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上述以工代训补贴,不得与适岗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企业可按月申请,也可在以工代训结束后统一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不追溯至文件印发之前。

(三)支持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

企业或企业依托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职工取得证书的,按初级工1500元、中级工1800元、高级工22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培训的,由用工企业申领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补贴。

七、是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我省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

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劳动合同(副本))向当地就业局递交申请,经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企业凭认定证明到税务部门申请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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