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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惠企政策汇总

陈皮网
2020-05-26 12:03:01 阅读数:169212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集了疫情发生以来至3月底,国家和海南省政府、部门制定的优惠帮扶政策,现予以发布,供企业和居民申请和享受优惠政策时参考。

为了支持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尽快度过难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集了疫情发生以来至3月底,国家和海南省政府、部门制定的优惠帮扶政策,并梳理出直接涉企政策5类64项,整理汇编、完善政策要件,现予以发布,供企业和居民申请和享受优惠政策时参考。

一、财税扶持类

(一)国家部委政策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受理单位:各市县税务局

办理要件:(1)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可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2)企业所得税方面:申报缴纳环节,无需提供资料,资料留存备查

联系电话:12366(税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受理单位:省财政厅

办理要件: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在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优惠贷款的23家企业,于4月15日下午5:30前向省财政厅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在4月13日至30日期间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优惠贷款的企业,于4月30日下午5:30前向省财政厅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申请。(1)专项优惠贷款合同。(2)专项优惠贷款使用情况,包括信贷资金用途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调配任务的调配单,购买原材料的发票、税票,银行对账单,银行账、现金账、相关明细账等相关证明资料等)。(3)填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4)企业账户信息: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金融和国际合作处68593112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惠金融有关工作的通知》(琼财金〔2020〕91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相关事项的函》

3.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

受理单位:各市县税务局

办理要件:自助办税终端明细业务参照海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指南的规定办理。

联系电话:12366(税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4.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受理单位:各市县税务局

办理要件:申报缴纳环节,无需提供资料,资料留存备查。联系电话:12366(税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8号)

5.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受理单位:各市县税务局

办理要件:可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联系电话:12366(税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8号)

6.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受理单位:各市县税务局

办理要件:申报缴纳环节,无需提供资料,资料留存备查

联系电话:12366(税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8号)

7.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最长结转年限由5至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 以上。

受理单位:各市县税务局

办理要件:非申请事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联系电话:12366(税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号)

8.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受理单位:各市县税务局

办理要件:(1)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环节,无需提供资料,资料留存备查;(2)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办理。

联系电话:12366(税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9.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受理单位:各市县税务局

办理要件:(1)增值税方面:申报缴纳环节,无需提供资料,资料留存备查;(2)企业所得税方面:申报缴纳环节,无需提供资料,资料留存备查;(3)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办理。

联系电话:12366(税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0.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受理单位:各市县税务局

办理要件:申报缴纳环节,无需提供资料,资料留存备查

联系电话:12366(税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二)省级政策、措施

1.缓解运行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

受理单位详见附件《缓解运行压力信息表》(电气水)

办理要件:详见附件《缓解运行压力信息表》(电气水)

联系电话:详见附件《缓解运行压力信息表》(电气水)

政策依据: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2.减免部分税费。因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受理单位:各市县税务局

办理要件: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无需提交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的有:(1)农、林、牧、渔业企业:2019年度利润表;(2)工业企业、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交通运输业企业、仓储业企业、邮政业企业、住宿业企业、餐饮业企业、信息传输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企业: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或2019年度利润表;(3)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9年度利润表或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或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5)其他未列明行业: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

——增值税方面

(1)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①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②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①《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②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

(3)增值税留抵退税可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联系电话:12366(税务)

政策依据: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受理单位:各市县税务局

办理要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联系电话:12366(税务)

政策依据: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4.抗击疫情期间,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全力支持企业加大疫苗、医疗器械开发等投入,其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先、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

受理单位:各市县税务局

办理要件: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无需提交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的有: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

——增值税方面:

(1)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①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②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①《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②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

——企业所得税方面:申报缴纳环节,无需提供资料,资料留存备查。

联系电话:12366(税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支持抗击疫情工作十项税收措施》的通知(琼税发〔2020〕7号)

5.支持部分企业实施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受理单位:各市县税务局

办理要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联系电话:12366(税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支持抗击疫情工作十项税收措施》的通知(琼税发〔2020〕7号)

6.支持经营困难企业。继续做好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落实,扶持企业渡过难关。因疫情原因,导致海南省企业发生重大损失,可按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

受理单位:各市县税务局

办理要件:申报缴纳环节,无需提供资料,资料留存备查

联系电话:12366(税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支持抗击疫情工作十项税收措施》的通知(琼税发〔2020〕7号)

二、稳岗就业类

(一)国家部委政策

1.加大减负稳岗力度(政策要点: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申请企业稳岗返还时,上年度企业裁员率调整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以下(含)的参保企业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 20%,可以申请稳岗返还,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将生产经营性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返还标准按 6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注:此项政策为国家和省层面统筹落实)

受理单位:各级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要件:

(1)企业稳岗返还:《海南省企业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申请表》。

(2)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①《海南省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申请表》;

②能证明符合以下两个标准之一的企业财务报表:

承诺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均超过 15%且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85%;

承诺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出口额或进口额同比下降均超过 15%且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85%)。

③与工会协调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联系电话: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联系电话(附件1)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琼人社发〔2020〕19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17号)。

2.发放各类培训费补贴(政策要点: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注:此项政策为国家和省层面统筹落实)

受理单位:各级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要件: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依据不同类别培训提供相应材料。

联系电话:海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业务经办联系方式(附件3)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琼人社发〔2020〕19号)

3.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受理单位:省总工会

办理要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成立工会批复文件、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证明、一年内员工缴纳社保证明、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年度工资发放表、海南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返还申请表

联系电话:66553681、66553682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工发〔2020〕17号)。

4.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理单位: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办理要件:减免社保费不需提交材料

联系电话: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业务咨询联系人:符文俨、陈运刚,联系电话:65324629;联系人:罗小杰,联系电话:65392907。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

(二)省级政策、措施

1.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要点:对我省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在岗参保职工人数,以每日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受理单位:各市县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要件:企业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提供以下材料:海南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海南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在岗参保职工花名册及在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佐证材料。

联系电话:重点项目企业复工复产补贴联系电话(附件2)

政策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落实

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24号)

2.对工人隔离期间给予生活补助。返琼务工人员在集中观察或隔离期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牵头会同企业所属地政府,区分不同工种给予企业一定补助,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受理单位:各市县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要件:用工企业应在返琼务工人员集中隔离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并提供以下材料:返琼务工人员隔离期间生活补助申请表、返琼务工人员集中隔离名单。

联系电话:

政策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2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返琼务工人员隔离期间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25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等相关文件。

3.开辟办理居住证“特殊通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人员集中办理居住证。采取“专人受理、集中制证、当日发放”的模式,由用工单位委派专人办理集中递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安排专人集中制证,当日错时发放居住证。

受理单位:各市县公安机关

办理要件:

联系电话:

政策依据:海南省公安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十三条措施

4.加急办理特殊人员出入境证件。对高层次外籍人才以及在琼需紧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人,开通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疫情防控期间,对确需出国处理紧急事务、参加紧急商务活动以及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等情形的,开通“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不含邮寄时间)。

受理单位:公安机关

办理要件:

联系电话:

政策依据:海南省公安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十三条措施

5.对我省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见附件),按照实际在岗参保职工人数,以每日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市县负责落实所属辖区内企业(含省属企业)补贴发放工作,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受理单位:各市县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要件:企业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海南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海南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在岗参保职工花名册以及在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佐证材料。

联系电话:

政策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2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落实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一次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24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等相关文件。

6.对2020年2月9日(琼府〔2020〕12号文印发之日)之后,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返琼务工人员进行集中隔离不超过14天的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组织返琼务工人员集中隔离,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生活补助200元/天,补助期限不超过14天。以上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从2020年2月9日起执行至疫情防控结束。

受理单位:各市县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要件:琼务工人员隔离期间生活补助申请表、返琼务工人员集中隔离名单。

联系电话:重点项目企业复工复产补贴联系电话(附件2)

政策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返琼务工人员隔离期间生活补助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发〔2020〕16 号)

7.省重点企业招工补贴。招用我省户籍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务工人员且务工人员月均工资不低于3000元的省重点企业及其招用的务工人员。每招用1名务工人员,给予用工企业补贴200元/月、给予务工人员生活补贴400元/月。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受理单位:各市县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要件:企业在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省重点企业招工补贴申请表、申请招工补贴人员花名册、月平均工资不低于3000元的承诺书。用工企业在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

联系电话:重点项目企业复工复产补贴联系电话(附件2)

政策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招工和交通补贴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发〔2020〕17号)

8.对2020年2月10日至3月15日组织务工农民工(含新招用人员)返琼的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2020年2月10日至2月29日返琼的,按照每人800元标准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交通补贴;3月1日至3月15日返琼的,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交通补贴。企业负责返琼务工农民工交通费用。

受理单位:各市县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要件:返琼务工农民工一次性交通补贴申请表、申请返琼务工农民工一次性交通补贴人员花名册以及返琼务工农民工交通凭证。不能提供返琼交通凭证的,须附务工农民工本人情况说明。用工企业应在务工农民工返琼之日起2个月内,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交通补贴。

联系电话:重点项目企业复工复产补贴联系电话(附件2)

政策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招工和交通补贴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发〔2020〕17号)

9.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10名(含10名)以上我省户籍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的务工人员到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务工的,每成功推荐1名务工人员,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500元。向不同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推荐的务工人员,可累计计算。

受理单位:各市县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要件:在务工人员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满10天后、用工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推荐务工人员上岗花名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资质材料、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

联系电话:重点项目企业复工复产补贴联系电话(附件2)

政策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学生就业或实习奖励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发〔2020〕18号)

10.对到省重点企业顶岗实习的职业院校学生,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学生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属于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同时享受我省现有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政策。

受理单位:各市县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要件:顶岗实习学生生活补贴由省重点企业代为申请,省重点企业应在学生顶岗实习满1个月后30日内,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代申请顶岗实习学生生活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省重点企业顶岗实习学生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3)、省重点企业顶岗实习学生生活补贴花名册、学生证复印件。

联系电话:重点项目企业复工复产补贴联系电话(附件2)

政策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学生就业或实习奖励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发〔2020〕18号)

11.对职业院校组织动员学生到省重点企业就业或实习2个月以上(含)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院校一次性奖励,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受理单位:各市县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要件:职业院校应在学生就业或实习期2个月以上(含)后30日内,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学生就业或实习奖励,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院校学生就业或实习奖励申请表、职业院校学生就业或实习人员花名册、就业或实习单位证明。

联系电话:重点项目企业复工复产补贴联系电话(附件2)

政策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学生就业或实习奖励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发〔2020〕18号)

12.对我省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在岗参保职工人数,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受理单位:各市县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要件:企业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海南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海南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在岗参保职工花名册以及在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佐证材料。

联系电话:重点项目企业复工复产补贴联系电话(附件2)

政策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发〔2020〕20号)

三、减负增效类

(一)国家部委政策

1.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受理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办理要件:除纳税人困难减免、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外,其他税收优惠无需提供资料申报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备查(具体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联系电话:12366(税务)

政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受理单位:省工信厅

办理要件:提供政府工程采购合同、支付进度清单及相关情况说明

联系电话:省工信厅联系人:陈泉治(中小企业处处),联系电话:65239272。

政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3.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受理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办理要件: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材料(非业主本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联系电话:各市县供电局 95598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

4.延长办理社会保险

业务期限(政策要点: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注:此项政策为国家和省层面统筹落实)

受理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局

办理要件: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补办理相关业务(推荐网上办理),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手续,无需审批。

联系电话: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符文俨 0898-65324629、陈运刚 0898-65324629、罗小杰 0898-65392907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5.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要点: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免)

(注:此项政策为国家和省层面统筹落实)

受理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税务局

办理要件:用人单位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同时要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单位应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免后,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保费。

联系电话: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符文俨 0898-65324629、陈运刚 0898-65324629、罗小杰 0898-65392907;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成文 0898-65200870、肖雪 0898-65319665。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30 号)

6.减征社会保险费(政策要点:从2020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减)

(注:此项政策为国家和省层面统筹落实)

受理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税务局

办理要件:用人单位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同时要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单位应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减半核定后,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缴纳单位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保费。

联系电话: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符文俨 0898-65324629、陈运刚 0898-65324629、罗小杰 0898-65392907;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张成文0898-65200870、肖雪0898-65319665。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30号)

7.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理单位: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办理要件:缓缴申请书、受疫情影响的经济情况说明材料

联系电话:

政策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8.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理单位: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办理要件:缓缴申请书、受疫情影响的经济情况说明材料

联系电话:可通过12345咨询办理

政策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二)省级政策、措施

1.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要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理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要件: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联系电话: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符文俨 65324629、陈运刚 65324629、罗小杰 65392907;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成文 65200870、肖雪 65319665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30号)

2.缓缴社保费用。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受理单位: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办理要件: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按正常业务提供材料即可

联系电话: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业务咨询联系人:符文俨、陈运刚,联系电话:65324629;联系人:罗小杰,联系电话:65392907。

政策依据: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3.继续执行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政策要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上下调50%的费率政策)

受理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要件:企业如实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按降低后费率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数额后,企业向税务部门缴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30号)

4.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

受理单位:有关省属企业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市县属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

办理要件:承租方需在责任主体单位告示之日起 15个工作日或30天内,提交减免租金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工商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对减免资格和减免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后及时书面告知承租方,由承租方凭告知书等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也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联系电话:省政府直属单位减免房租工作联系人(附件1);海南省国资委省属重点监管企业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联络人名单及联系电话(附件2)。(省国资委咨询电话李日宝68689532)

政策依据:《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中小企业旅游企业房屋租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国资财〔2020〕22号)。

5.免收防护类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检测费用。省内企业凡新增或转产防护类医疗器械产品(医用防护服、口罩)的,其检验检测费用全部免除。同时,为上述企业开辟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在协助企业执行标准、制修定企业标准、应用检测技术等方面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受理单位: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办理要件:(1)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用于注册检验的情况说明;(2)填写省药检所提供的注册检验登记表;(3)由企业提供产品注册检验标准。

联系电话:66832913

政策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6.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这段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受理单位: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保费缴纳由省税务负责)

办理要件: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按正常业务提供材料即可(社保费缴纳由省税务负责)

联系电话: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业务咨询联系人:符文俨、陈运刚,联系电话:65324629;联系人:罗小杰,联系电话:65392907。

政策依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10号)

7.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受理单位: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办理要件:社保费减免不需提供材料

联系电话: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咨询联系人张成文0898-65200870、王贻海0898-65200870 、肖雪0898-65319665;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咨询联系人符文俨0898-65324629 、陈运刚0898-65324629、罗小杰0898-65392907。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30号)

8.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理单位:省人社厅

办理要件:

联系电话: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咨询联系人张成文0898-65200870、王贻海0898-65200870 、肖雪0898-65319665;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咨询联系人符文俨0898-65324629 、陈运刚0898-65324629、罗小杰0898-65392907 。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30号)

9.2020年2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受理单位:省人社厅

办理要件:

联系电话: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咨询联系人张成文0898-65200870、王贻海0898-65200870 、肖雪0898-65319665;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咨询联系人符文俨0898-65324629 、陈运刚0898-65324629、罗小杰0898-65392907 ;省税务局:12366 。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30号)

10.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受理单位:省人社厅

办理要件:

联系电话: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咨询联系人张成文0898-65200870、王贻海0898-65200870 、肖雪0898-65319665;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咨询联系人符文俨0898-65324629 、陈运刚0898-65324629、罗小杰0898-65392907 ;省税务局:12366 。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30号)

四、融资担保类

(一)国家部委政策

1.人民银行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共计5000亿元,加大对有序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行业等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行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普惠式金融服务。

受理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办理要件:(1)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对象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对象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2)适用于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的政策有效期为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再贷款的期限为1年,到期收回。(3)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的资金投向用途为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的资金投向用途为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4)人民银行下达给海南省的专项支农再贷款限额为10亿元,专项支小再贷款限额为20亿元。采取“先贷后借”模式按月发放,即金融机构前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放,按月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资金。(5)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

联系电话:人民银行海口中支联系人吴帆0898-68562496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发〔2020〕53 号)

2.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受理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办理要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办理流程及总行相关规定,分别制定。

联系电话:李靖宇 68528735 (海南银保监局咨询电话)

政策依据:《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 号)

3.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受理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办理要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办理流程及总行相关规定,分别制定。

联系电话:李靖宇 68528735 (海南银保监局咨询电话)

政策依据:《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 号)

4.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受理单位:各类融资担保机构

办理要件:根据各家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具体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联系电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系人:周凯(监管一处),联系电话:65363719;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人:孙丹(中小企业处处),联系电话:65239272。

政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5.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 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受理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办理要件: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证明。

联系电话:68925810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 号)

(二)省级政策、措施

1.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和30%给予贴息;

受理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

办理要件: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含洋浦经济发展局,下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辖区内疫情防控相关重点保障企业,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审核确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财政负责贴息资格的审核和资金的拨付。国家部委将按照疫情防控物资调配需求,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联系电话: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刘咏琪(财金信用处),联系电话:18689763677,电子邮箱:hnsxybgs@163.com;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人:陈丹虹(产业发展处),联系电话:15338988555,电子邮箱:37899663@qq.com。

政策依据: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2.已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受理单位:贷款银行

办理要件:

联系电话:

政策依据: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3.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和30%给予贴息;对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30%给予贴息。上述贷款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单笔贷款的省级财政贴息,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可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受理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

办理要件: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于2020年5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申请贴息支持,对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申请贴息支持。

联系电话:68925810(省发展改革委),65231860(省工信厅)

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惠金融有关工作的通知(琼财金〔2020〕91 号)。

4.对我省已发放的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均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的贷款不适用《海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财金规〔201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仍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可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受理单位:经办银行

办理要件:个人和借款企业可在贷款到期1个月前向经办银行书面提出展期还款申请,由经办银行初审通过的报人社部门复核,复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联系电话:

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惠金融有关工作的通知(琼财金〔2020〕91号)

五、其他类政策、措施

1.豁免疫情防控项目环评审批。对于应对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 CT、车载 CT、移动 DR 等 X 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补办相关手续。

受理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告知承诺制审批要件: (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2)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3)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查表;(5)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6)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7)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8)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函;(9)编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函。

联系电话:65236072

政策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措施》(琼环综字〔2020〕1号)

2.调整优化认证实施。维持和延长认证证书有效期限,对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允许认证机构对其所持有的认证证书合理延长有效期,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既有认证证书,到期期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受理单位:各产品认证机构

办理要件:由获证企业向相应的认证机构网上申请并提交。

联系电话:65351132

政策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3.优化防疫物资生产经营许可。对涉及生产经营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物品的行政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专人“一对一”协助企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对医疗物资等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即来即办、即时审批。必要时,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受理审批方式进行特事特办。

受理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要件:(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由企业提供的符合要求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3)由企业法人签署的承诺书。

联系电话:65203151

政策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4.放宽到期业务办理和认可时限。实行包容性执法服务管理,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期办理驾驶证审验换证、机动车检验、身份证到期换领、居住证到期签注等业务的,以及《户口迁移证》到期、《准予迁入证明》到期的,可以延期到疫情结束后办理。在此期间,企业员工确有驾车出行等生产生活需求,或者有疫情防控、物资运输等应急保障需求的,对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等情形,公安机关不予处罚。因身份证、居住证逾期,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安机关在核实身份后予以认可。在疫情防控之前,各地推行旅馆业告知承诺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原定的60天核验时间,可推迟到我省疫情防控结束之后。

受理单位:全省公安机关

办理要件:

联系电话:

政策依据:海南省公安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十三条措施

5.实施道路分级交通管控,开通交通运输应急“绿色通道”。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等级划分,实施分级分区管控。不得在高速公路主线、出入口、服务区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不得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低风险疫区全面撤销所有公路设置的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立即恢复封闭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取消不合理的车辆和人员劝返措施。严禁挖断、隔离县乡村公路。对复工复产企业运输涉及国计民生物资、生产资料的车辆和疫情防控所需的人员及物资运输、指挥调度等车辆,持有“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免检放行;保障运输农副产品、应急物资重点车辆进厂入村,保障货运车辆通行。对其他涉及复工复产、原材料运输、紧急公务、定制化包车客运和运输应急、生活物资及邮政、快递等“重要物资运输类”入琼车辆、随车人员,简化检查测温流程,优先快速通行。

受理单位:全省公安机关

办理要件:

联系电话:

政策依据:海南省公安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十三条措施

附件.zip

来源:来源: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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