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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终于又要更新了!

陈皮网
2020-05-22 17:44:57 阅读数:146528
玩着AI换脸的你,可能犯法了!

5月22日上午9:00,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此次会议会期7天,将于5月28日下午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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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次两会上的一大热点,对于民法典草案的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如何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如何进一步保障人民权益福祉的问题更是时刻萦绕在人们心头。

民法典是什么?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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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也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物业费、离婚纠纷,民法典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活动。

据了解,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将于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对结婚、离婚、收养、继承、小区物业生活等民事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时下关于高空抛物责任认定规则、网络侵权责任等社会关注焦点,均作出了对应规定。

下面皮编将有针对性地为大家进行梳理。

在婚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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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前隐瞒重大病史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比现行婚姻法有了相应补充,明确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民事赔偿权

草案针对现行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赔偿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明确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因重婚、早婚、近亲婚、“骗婚”等原因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或者因被胁迫结婚、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等原因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只要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发生并无过错,均可以同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

3、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现行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对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即婚内出轨等造成婚姻严重损害的情形,都可以纳入上述“兜底”条款。

在收养孩子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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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事实收养(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收养行为)不断增多的现象,婚姻家庭编草案部分放宽了对收养条件的限制。

在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做出了修改,由“无子女”修改为“已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可收养”;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由“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修改为“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对象的年龄,删除了现行“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即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

在维护个人人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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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性骚扰”条款细化用人单位责任

“禁止性骚扰”入法是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之一。在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时,草案中就写入了“禁止性骚扰”条款: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及法律界人士均认为,“禁止性骚扰”入法是回应了社会关切,但发生在用人单位中性骚扰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利用职权关系从事性骚扰,并且实施该行为不限于在工作场合,建议进一步完善“禁止性骚扰”条款。

2、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本次人格权编的编纂,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中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宾馆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人肉搜索”等事件,以及电信诈骗、骚扰电话等新问题,从一审到四审,“隐私”定义不断被完善。

在其四审稿中,明确提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此外,草案扩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其中。

3、AI换脸、伪造声音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一直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去年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时,针对“AI换脸”的肖像权维权问题新增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此同时,二审稿还将“声音”纳入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增加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维护社会安全方面。

一人抛物全楼赔“连坐条款”得以修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启动编纂后,去年8月三审时,针对此前已经施行了9年的“高空抛物”连坐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在此之前的规定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一人抛物全楼赔偿”。

在财产继承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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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并确立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明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作修法说明时表示,如此修改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草案沿用了现行继承法的做法,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房屋居住使用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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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居住权制度”。

“居住权制度”是本次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新设制度之一。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中提出: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审稿则在上述二审稿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明确提出,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代入现实情况中,可以举两个例子。

1、老王决定死后把房产留给儿子,但又担心老伴的养老居所等问题,这时便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明确房产虽由儿子继承,但是老伴是居住权人,有权占用、使用该处住宅;老王的老伴在依法严格实行“居住权登记”后,可以“提前变现”房产、保留居住权,用于养老、治病等需求。

2、当前公租房、廉租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依据居住权制度,用户小李可以在租赁合同中设定居住权,办理居住权登记后,他将有望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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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的两会召开,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巨大的变革,皮编期待在我们的国家越来越好的同时,我们的各种权益也能够在法律的不断完善中,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越来越多的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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