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皮网讯(天道产业研究院特邀专家陈剑发表)2024年新年的第二天下午,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在微博透露,收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23]苏行复第584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据了解,2023年8月,顾雏军曾向扬州市政府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2023年10月22日,扬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扬府赔[2023]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此后,顾雏军提起行政复议。
应当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点赞,也祝贺顾雏军先生,几年来的国家索赔有了一线希望。
一、简短回顾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对于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在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充分考虑其历史背景和客观因素,不以犯罪论处;对于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不按规定提供真实财会报告的行为,充分考虑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的客观实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挪用6300万元的事实,充分考虑认定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资金的证据不足,且无证据证实姜宝军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等实际情况,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国家索赔
正是基于最高法院上述再审宣判,顾雏军开始了艰难的合法财产国家索赔。
2021年1月12日,顾雏军在社交媒体上称,已于1月11日向广东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广东省高院立案庭接收了这份申请书,赔偿办的法官当面核查了申请书及材料清单和证据清单。
在这份赔偿申请书中,顾雏军共提出了16项赔偿事项申请。除了提出巨额的人身自由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外,他还提出要求赔偿其被刑事拘留以前控股的4家国内上市公司(原科龙电器、扬州亚星客车、安徽合肥美菱电器、湖北襄阳汽车轴承)的股权以及系列非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近800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等10余项经济权益赔偿。
顾雏军提出申请赔偿的理由是:广东佛山市公安局于2005 年9 月2日对其执行逮捕所依据涉嫌的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已撤销。“也就是说,检察院批准经公安执行的逮捕罪名最终完全不成立。”
他认为,公安机关依据这两项“最终完全不成立”的罪名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实施扣押、查封和冻结手续,最终导致格林柯尔系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抢、被毁。
顾雏军认为,他虽然还有一项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 年没有平反,但该罪与格林柯尔系公司和资产没有任何关联,因此无任何理由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实施扣押、查封和冻结。
2022年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但对其在江苏、安徽和湖北的资产损失,只能找当地索赔。
2023年8月,顾雏军向扬州市政府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其赔偿请求有三项。请求扬州市政府返还违法没收的原属于顾雏军所有的扬州亚星客车60.67%股权,请求将违法没收的顾雏军及格林柯尔公司在扬州开发区的200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返还给顾雏军,请求赔偿因构陷顾雏军职务侵占犯罪4000万元,导致顾雏军无法取保候审,致使顾雏军丧失了对南昌2474亩土地及厂房被非法处置所造成的损失计20亿元人民币。 2023年10月22日,扬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扬府赔[2023]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此后,顾雏军提起行政复议。
2024年1月2日,顾雏军发微博称:2024新年伊始就收到这样一个好消息。让我期盼一下:2024年将是全面落实’平等保护产权’基本国策的元年!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我相信全国民营企业家也都在期盼‘平等保护产权’元年正式来临!”
顾雏军先生始终对党和政府抱有的坚定信心和决心,不屈不挠,难得可贵,应当给予积极评价。顾雏军合法财产索赔体现了顾雏军对党和政府的高度信任和充满信心。
2023年12月18日下午,中国民营经济50人谈举办的座谈会在北京举办,笔者在座谈会做了 “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发言。并认为, 我们既要对法治中国巨大的进步给予积极评价,同时对法治中国目前所处的方位有所了解。我们仍然处在从人治中国向法治中国的转型进程中,这是一个影响14亿人口的历史转型。我们能否越过历史的三峡,这个转型进程十分关键。而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一些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事件),如果能够得到合理解决,将极大提振民营企业人士的信心。其中,顾雏军合法财产索赔是具有风向标的事件,如果能够得到合法解决,会极大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
江苏省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这是一个好事。期盼江苏省政府的行政复议能够给顾雏军一个满意结果。
顾雏军先生也曾上书安徽、湖北两省领导,要求索赔在合肥和襄阳两市的合法财产。江苏行政复议做法,相信也能够对安徽、湖北两省提供借鉴,进而对提升安徽、湖北民营经济发展,乃至中国民营企业人士信心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