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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

陈皮网
2021-07-13 10:02:52 阅读数:158222
7月12日,《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和招商说明会在海口举行

  本报讯  (记者 梁振君)7月12日,《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和招商说明会在海口举行,海口海关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就海关总署近日出台的《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解读说明,并就广大企业关注的上述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暂行办法》第三条提到适用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的企业需经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请问备案的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当前,对于适用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的企业是有条件限制的,那就是必须是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暂行办法》明确,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而且须在洋浦保税港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暂行办法》第三条提到的备案,就是对企业政策适用资格的一种管理方式。企业通过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送数据,海关与海南省相关部门可共享备案数据和监管信息。

  企业备案具体流程,洋浦管委会已出台并公布《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政策鼓励类产业企业备案机制》,企业可以根据文件要求申请备案。

  主要流程是备案企业通过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填写营业执照信息,勾选同意《备案企业承诺书》。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归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条目、产品名称及描述(如主要料件、加工工艺概述等)。接到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后,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经济发展局将进行并联审核,在一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然后,洋浦保税港区发展局根据上述3个部门的备案意见,一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是否通过备案的意见。企业可在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查询备案结果。

  备案审核通过的企业,其相关信息将由洋浦保税港区发展局通过海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送至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税务局、海口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各部门将对备案企业适用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规操作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问题二:《暂行办法》第五条提到,对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请具体介绍一下如何判定加工增值超过30%?

  海口海关:加工增值实行计算公式核算,具体公式为:(货物出区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100%≥30%,即货物出区内销价格扣减国内和进口这两种料件之后的价格,剩余部分占两种料件价格的比率。

  出区内销价格,以企业向区外岛内或内地销售货物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料件价格中,应包括相关运输费用、保险费。加工增值30%的比率,由区内鼓励类产业企业按照上述公式自主进行准确核算、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海关将在事中事后环节根据风险分析对企业核算和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审核,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将依法予以查处。

  加工增值比率不足30%的货物在出区内销时,可享受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企业可以申请按成品或按其中的进口料件部分申报征收关税。

  为落实《暂行办法》,方便广大企业享受政策,海口海关制定了实施细则,将很快以公告形式发布,详细指导企业规范办理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相关业务。

  问题三:《暂行办法》第七条提到,在洋浦保税港区内深加工结转总体增值超过30%的货物内销适用该政策。请介绍深加工结转的相关规定要求。

  海口海关:《暂行办法》规定的深加工结转,是指在洋浦保税港区内经备案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在洋浦保税港区内进行生产加工,其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区内其他经备案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进行进一步加工,最后一家企业生产的加工产品,加工增值超过30%的,出区内销时享受免征关税政策。形象地说,有一个累加的过程。例如:洋浦保税港区内的甲公司使用进口料件加工成A产品,结转给区内乙公司生产成B产品,乙公司再将B产品结转给区内丙公司生产成C产品。C产品出区内销时,对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所有进口料件价格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进行累加,其最终加工增值超过30%的,出区内销享受免征进口关税政策。

  计算公式方面,进口料件价格为区内各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所分别投入的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之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为区内各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所分别投入的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之和。相关核算公式,海口海关将在即将发布的实施细则中予以细化明确。

  洋浦保税港区内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适用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有利于延伸洋浦保税港区上下游企业的加工产业链条,增加产业链的黏性,提高产品附加值,助力洋浦保税港区产业链做大做强。

  问题四:《暂行办法》第十条列出了不能享受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的情形。请问哪些情形不适用该政策?可否作具体的解释说明?

  海口海关:《暂行办法》第十条列出了3种不能享受政策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为进口料件属于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2021年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共有8类,其中1类为化肥,7类为农产品。商务部明确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7类,包括: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羊毛、毛条。关税配额管理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部分商品的进口或出口实施的数量或金额上的控制,对于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而言,使用上述8类进口商品作为料件加工制造的产品,即便增值率超过了30%,在出区内销时,也不能享受免征关税政策。

  第二种为微小加工或处理的情形,包括简单的掺混、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等初级加工情形,具体的要求,海口海关将在即将发布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作出这一限制的目的主要是鼓励更多的技术含量较高的深加工生产性企业落户洋浦保税港区,在洋浦保税港区进行实质性加工制造,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打造中高端产业集群。

  第三种情形为兜底条款。(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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