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皮网4月22日讯 今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称,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据了解,该指导意见还对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做出了其他规范。如,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等。(符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