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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陈皮网
2020-12-04 09:38:44 阅读数:168420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5日

陈皮网12月4日讯  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11个重点园区之一的海口江东新区,区位优势独特、生态优势一流,是琼北“海澄文”一体化综合经济圈的东翼核心,发展空间充裕,有利于统一规划、高水平开发。设立江东新区是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重大举措,有必要对江东新区的管理体制、建设发展、服务保障等各类制度措施予以法定化。因此,《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草案)》的制定既保障海南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推进和落实,也有利于加强江东新区的统筹管理力度,确立市场化运作机制。12月2日,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发布公告,将该法规案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公布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草案)》已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步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该法规案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5日。

  联系电话:0898-65390260

  通信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邮编:570203

  电子邮箱:jjfgc2019@163.com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12月2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以下简称江东新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江东新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标世界高水平的开放形态,建设成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的创新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体验区、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示范区。

  第三条 江东新区应当鼓励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创新活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制度集成创新体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在江东新区依法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在江东新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江东新区的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薪酬总额范围内,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体系,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境外选聘。

  第六条 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江东新区管理机构行使。

  不宜下放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江东新区设立驻区机构。

  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江东新区管理机构、驻区机构应当明确在江东新区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企业,委托企业负责江东新区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产业投资、招商引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参与江东新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八条 海口市在江东新区建立廉政监督机制,依法对江东新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廉政监督。

  第三章 建设发展

  第九条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江东新区总体规划和发展定位,编制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和实施导则,依法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支持江东新区建设临空经济区,聚集保税航油、飞机租赁、飞机维修、飞机拆解、临空商业商贸、临空高端制造等产业。

  第十一条 江东新区应当利用航权开放政策开展保税航油业务。鼓励境内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保税航油供应建设和飞机维修业务。

  飞机租赁企业可以在江东新区开展境外融资业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飞机租赁业发展,丰富保险投资工具。

  第十二条 支持江东新区建设全球消费精品展示交易中心,举办相关国际会展和贸易活动,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第十三条 江东新区应当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要求,依法合规建设对接国际交易平台的航运交易场所及结算中心。

  交易主体可以按照规定在上述交易场所参与交易和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四条 江东新区应当在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安全可控的条件下,推动数字贸易、数字安全、数字通信等数字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江东新区设立跨国公司总部、区域性(综合型)总部、功能性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和专业子公司等法人或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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