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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立法:未经本人同意 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

陈皮网
2020-12-02 17:18:16 阅读数:162872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

陈皮网12月2日讯 日前,《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
其中,未经本人同意,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因此,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被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王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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