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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解读

陈皮网
2020-07-03 15:36:16 阅读数:169764
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解读

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解读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根据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不得对中小微企业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 

推广“极简审批”试点经验,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创建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涵盖各部门功能、打通跨部门数据的政务服务总门户,实现“一网通办”和“全省通办”。科学规范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取消不必要、不合理的申报材料,形成全省“一张表”对外公布。推出“企业开办代办”免费服务,在窗口服务时间、排号、证件校验等方面推出便企措施。(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区)政府、相关园区)

二、深化行政执法监管机制改革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规范行政执法条件。大力推进涉企联合执法监管,省级执法部门统筹安排省、市(县)、区三级执法部门年度联合执法抽查计划,合理确定联合执法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在监管中运用行业信用评价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除国家或我省特殊要求以及投诉举报外,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市场主体,年度各类联合执法监管抽查总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在政府网站设立联合执法监管专栏,省级执法部门应将联合执法事项、对象、监管部门、监管执法结果、联合惩戒等信息在网站公开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省级各执法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政府)

三、推动中小企业清欠工作制度化

每年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市县中小企业清欠工作进行自查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清欠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对非因合同规定或法定程序原因造成拖欠应付款项且不按清偿计划执行的拖欠单位,经核实后上报省政府。被法院列入失信人执行名单的,推送至海南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完善下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指标考核体系和制度,将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事项纳入绩效考评管理办法,限制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的单位评优。拖欠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协议,配合中小企业实现融资可不限制评优。通过压缩一般性公共支出和“三公”经费,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格出国出境审批等措施,调剂资金优先安排偿还拖欠款。(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四、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功能

推动政产融一体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经费,统筹开展规划研究、政策宣贯检查、发展环境评估、运行减负调研、融资对接、创新创业辅导、人才培训、财税咨询、法律援助、质量环境认证、大型展会展览、信息化推广、数据共享等公共服务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依托我省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共享政务和金融数据以及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数据,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开发数据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增值数据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海南电网公司)

五、推动市县优化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市县可整合设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依财力扩大资金规模。通过融资增信、应急转贷等方式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已出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市县,应将符合本政策第(八)条规定的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纳入贴息范围,并对专精特新企业、信用优的小微企业适当倾斜。市县应在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经费,扶持中小企业对接金融、科技、培训、成果转化等资源。(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各市县可结合原省中小企业专项已切块资金使用情况,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计划,并按不低于省级资金规模安排本级经费。鼓励市县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重点开展符合本政策规定的第(十三)条规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培训和融资辅导等服务,以及支持有产业基础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拓展中小企业数字经济合作服务资源。(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六、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措施

鼓励银行免收我省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的优质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推动符合条件且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申请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互认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评估结果。加大对中小企业续贷支持力度,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办理续贷。对信用优的小微企业推行无还本续贷业务。落实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改革完善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和金融机构内部业绩考核、评价和激励体系。(责任单位:海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七、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定向调控功能

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机构。全省再贷款、再贴现累计发放额不低于80亿元,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平均加点幅度低于5个百分点。运用支小再贷款先贷后借、按月报账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单户授信 3000 万元以下民营企业贷款和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

八、引导市县加大扶持小微企业融资业务

建立“政保贷”(含助保贷,下同)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平台的市县,应修订政保贷管理办法,鼓励金融机构推广半年(含)以上但不超过两年期单笔融资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融资业务,包含纯信用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贷款、船舶和渔船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订单仓单质押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收益权(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可转债融资等。其中对融资利率不超过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保险业金融机构年化保险费率不超过2.5%、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间综合费率不超过5%的非担保类融资业务,对当年上述融资业务新增融资额同比增长超过20%(含)的金融机构,市县可从政保贷资金中优先给予奖励或补偿。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可根据市县增信平台业务效果,调剂省级配套政保贷资金。(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海南银保监局)

九、推动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

推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积极拓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优先推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财政管理系统。(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各级政府采购主体应根据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上及时确认政府采购信息,提高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应收账款融资便利性。(责任单位:各级政府)

依托海南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充分运用民营企业债券、股权融资支持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债券和股权融资。(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海南证监局)

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境外发债及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融券等,稳妥推进资产证券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海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小企业到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以及在全国股转系统、省内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市县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对上市和挂牌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推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数据、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机构合法托管且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非上市股份公司交易数据在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互认,提高企业股权信息的完整性实效性,为企业股权融资和交易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股权交易运营机构)

十一、大力引进省外优质中小企业

省外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在海南设立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区域研发、结算、数据、设计子公司等独立核算法人机构,实收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具有签订合同的大专学历以上员工数10人(含)以上且在我省实际缴纳社保满一年,可纳入我省专精特新重点培育企业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厅)

十二、提高专精特新企业投资便利

对符合上一条规定的企业迁移我省投资项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不涉及申请用地指标和环保审批的,可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认可企业在外省申报材料和审查结果,缩短项目落地时限。对专精特新重点培育制造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零增地”技改项目试点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产权登记类除外)。(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相关审批部门)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我省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所需的研发设备、研发材料实行保税,结转环节进行保税监管。(责任单位:海口海关)

鼓励省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基金投向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重点培育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三、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

各市县可根据财力情况扶持本地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重点为专精特新企业开展高级管理人才专训、资本市场辅导撮合等定制服务。高级管理人才专训授课师资须属于国内外知名大学和商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等副高级以上教职人员;或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相关的国内外上市公司从业八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挥我省股权交易市场与知名交易所、股权投资机构等专业化融资服务优势,促进专精特新企业与境内外资本市场对接,扶持企业做强做优。上述两类服务单个项目服务时长不少于80小时/年,省外师资或具备国际专业资格(投资、会计、证券、法律、资产评估等)服务人员比例不低于50%,可按每家专精特新企业不超过3人的标准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十四、推动小微企业集中规模发展

支持我省中小企业闲置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给我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小企业,用于非房地产类的主业生产经营。鼓励我省同类小微工业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后新企业被实现小升规的,对资产重组过程中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货物、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引导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园区建设,鼓励中小企业进驻园区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

十五、继续推动执行减税降费政策

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经省政府授权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纳税困难企业条件,核准后依法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整顿,重点查处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以及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收费等收费项目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交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海南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推广以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政府)

高效推进海关、边检、海事一次性联合检查,提高跨境贸易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公开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责任单位:海口海关、省交通厅、省商务厅、海口海事局)

十六、改善小微企业供能服务水平

在海口、三亚小微企业低压供电试点基础上,实现儋州、琼海、三沙地区100-160千伏安低压供电,低压非居民、高压单电源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控制在10天、60天内,为低压小微企业接电提供“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取消低压小微企业用户外部接电工程费用。(责任单位: 海南电网公司、省发展改革委)

海口、三亚、儋州三市试点出台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接入服务改革措施,压缩并公开报装时间和流程,针对小微企业设计施工图纸等,以免费指导代替第三方服务评估。对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施工涉及的规划、市政、城管、交通管理等部门相关手续进行并联审批,试点经验适时向其他市县推广。(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七、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

各市县应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定期协调解决当地中小企业发展问题,推动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强化各级政府线上线下服务中小企业工作机制,在门户网站开设中小企业政策专栏,发布中小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主办部门等信息,畅通中小企业建议反馈渠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相关部门)

十八、建立中小企业政策落实督查制度

各部门、各市县要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本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积极推动落实。省政府将落实中小企业政策列为督查事项,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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